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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电商法正式落地 行业乱象将面临严厉监管

来源:中国商报      发布时间:2019-01-04 15:47:00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引来市场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电商法》针对早前舆论关注的个人代购、刷单、大数据杀熟、退押金难、捆绑搭售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图片:CNSPHOTO提供

电商合规化

数据显示,2018年1-11月,我国网络零售额达8.07万亿元,同比增长24.1%。其中,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6.27万亿元,增长25.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8.2%,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4.1%。

长期以来,电商范围的偷税漏税现象一直为业内业外所诟病,本次《电商法》就税收做了框架的规定。

税收范围包括跨界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从前偷税漏税的情形将获得一定程度的缓解。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强调,也是电商法规范范围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

其次,新实施的《电商法》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了明确规定:即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抑或是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产品的主播,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然而,《电商法》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个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或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则无须登记。这就体现出了电商法的“宽严相济”和对“小零散”电商经营者的人文照顾。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表示:“《电商法》出台后,我国电商将朝着信息更透明,责任主体更明确的方向发展。电商从业者及平台将成为拥有‘身份证’的经营主体,这也使得线上线下能更好地保持一致性,合规经营者将迎来更加温暖的春天。

微商、代购“风光不再”

从《电商法》出台到现在,微商、代购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热点,记者了解到,以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微商代购,从今以后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一旦违规,所面临的将是最高200万的巨额罚款。

《电商法》实施前,代购的利润点在于免交关税、消费税等,《电商法》明确规定,代购要求办理主体登记及纳税问题。未来从事代购的主体都要执有营业执照,还须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同时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将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不是意味着,未来微信朋友圈、淘宝的代购将会逐渐消失呢?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电商法》并不意味着代购被判了死刑。对于个人代购,《电商法》并没有禁止,但更多细则还需要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来调整。但这也并不是一件坏事,淘汰掉不正规的’小代购’,也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

记者注意到,电商法正式落地后,大部分代购选择涨价应对风险,但涨幅并不大。有代购表示,从去年8月开始已经积极囤货,但也有很多代购仍处于观望状态,选择停业数月,称“主要是因为政策解读很模糊。”

可以看到的是,为了规避风险,不少仍在从事代购工作的海淘客已不再通过朋友圈里发布信息,转而以图画和非中文说明的方式在朋友圈进行营销,打着法律的“擦边球”,令人啼笑皆非。

“《电商法》的发布,其实是进一步放开一条合法道路,收拢不合法的道路。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我觉得是好事情。”一名跨境电商从业者表示,“但是,对于代购,特别是一些实力较弱的个人代购来说,它们将很难再继续做下去。”

蒙慧欣表示,跨境电商总体上仍处于“试验”阶段,并依赖于国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维系。《电商法》的实施,对于跨境电商要求也会更加严格和规范化。此外,近期发布的跨境电商新政延续按照个人物品过关,扩大个人年度进口额度、单次交易限制、跨境进口商品清单等措施,对于满足居民日益升级的消费需求来看,都是明显利好。

平台责任制

回顾近年来关于电商平台的新闻,“二选一”可以算得上高频词汇。

近年来,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压、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类似“二选一”的行为,在整个电商行业中屡见不鲜,但一直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案例。

一方面,是其问题核心难点是取证难,另一方面,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

不少消费者认为,“二选一”是平台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乱象,会干扰正常的商业环境、损害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针对频繁出现的“二选一”现象,《电商法》也出台了相关遏制条款。

《电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此外,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搭售商品的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监管。

不少消费者发现,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担心个人隐私得到侵犯。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等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默认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购买了。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记者注意到,本次实施的《电商法》属于基本法,多数内容仅为框架性、原则性规定,其中很多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而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也会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用立法来规范,并不是打压电商平台,而是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好的消费环境。消费体验改善、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背后,也将为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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